11月18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用好财政资金做好农业生产救灾工作的通知》,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2120.4万元,用于农业生产救灾,支持受灾地区恢复农业生产生活秩序。
8月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先后出现多轮短时强降雨、风雹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本批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对咸阳、铜川、渭南、延安和榆林以及省农垦集团为应对灾情采取的必要应急救灾措施予以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补助资金支持受灾粮食、果业、设施农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救灾,主要用于受灾地区农作物补种改种所需种子、化肥、农药和果园所需农药、叶面肥等救灾物资购置,受损种养设施修复、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恢复正常生产必要措施。资金由市级和省农垦集团统筹用于辖区(农场)内农业生产救灾直接相关的环节。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灾情实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制定具体生产救灾方案,确保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并规范资金审核、使用等环节,切实强化资金审核和监管,建立救灾资金管理台账,按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调度,不得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坚决杜绝套取骗取、违规发放等违规违纪行为。